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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生产工区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矿级领导到各科室、工区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主管矿长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玉一严肃处理。
7、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臵,明确各科室、工区、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5、 组织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科室、工区、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 生产技术科的职责
1、 编制生产计划、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有关科室、工区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科室、工区、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科室、工区范围的检查,对使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科室、工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篇二:煤矿职业病防治各类制度(20xx)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
XXXX煤矿
二0xx年八月五日
目录
*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七章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八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九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岗位职责卫生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二节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
*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xx年4月27日颁布的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制度及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xx1号)、于2011年xx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 xx 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一、职责
1 、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