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可以休年假吗_离职时多休年假算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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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离职时多休年假算法解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离职时多休年假算法解析

  “国庆节到哪里都是人山人海的,车票机票更是一票难求。”记者的朋友吴冰一提到黄金周就把头摇得像拨浪鼓,“我在北京工作8年了,还从来没有过带薪休假。每年回老家看望年迈的父母,也只有利用黄金周的时间。尽管国家规定有休假,可公司领导不说,谁敢主动提出?”

  记者了解到,其实带薪休假早就出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了。但那些落在公文上的规定,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绝大多数职工依然“有假不能休”。

  国庆节期间,无论是节前的出行高峰,还是返程高峰,无不暴露出“黄金周”集中旅游方式导致的我国旅游资源超负荷运转。随着全国各地交通行业和旅游景点趁火打劫式的票价飙升,普通民众在对黄金周的“热”进行理性思考的同时,对带薪休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带薪休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据资料可查,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于是,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如今,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其实已早纳入法律。《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央、***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自行决定”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标准各异……

  这两年,当人们对“一刀切”的黄金周感到有些厌倦时,也希望个性化休假真正能落实下来。根据零点调查公司网上提供的数据,他们对北京、上海、广州等10个大中城市的3502位城市居民作了一项调查,结果是一种有别于目前“集中休假”方式的带薪休假,受到近一半市民的欢迎。

  一直深感带薪休假好处的北京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集中休假有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很多旅游景点客房价格是平时的好几倍,服务质量大幅下降,交通运力不堪重负,甚至有的地方连如厕都成了问题。带薪休假没有压力,不用担心景点人满为患,更不用担心买不到回来的车票,各项旅游消费价格也要比黄金周期间少。人的一生,除工作,还需要旅游和休闲,真的有很多东西值得去体验。

  在北京一家公司做文秘的罗小姐说:“我平时工作劳动强度虽说不大,但做多了很枯燥,想出去散散心又没时间,黄金周又人满为患,玩也玩不到什么。如果能带薪休假自由支配时间,那是再好不过的了。”

  北京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丁爱笛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度假是为了避免劳动者在高度紧张的快节奏工作中造成精神与身体的双重损害而相应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带薪休假除了**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改变人们现有的对休假方式的理解,从以往的走马观花式的观光游,热点景区游的弊端中走出来,建立一种更健康、更有益的休闲度假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及整个社会都能带来有益的作用,真正达到休养生息。”

  同时,有关经济学家也指出,支出增减与假日长短的关联性并不大,却与收入增减密切相关。如果每年支出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在长假所在的月份中多花了钱,一般在其他月份的开支就会相应减少。

  “鼓励带薪休假是一种趋势,也是人们公认的社会进步的标志。”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旅游系副教授杨钟红认为,“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调节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都是有帮助的。另外,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的同时,还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旅游界人士也认为,目前国内发展带薪休假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带薪休假作为一项制度应该尽快落实。全面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以后,将释放目前因余暇时间制约而未完全转化为实际旅游消费的出游潜力,从而大幅提高国内旅游收入,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增长。

  篇二:离职时多休年假算法解析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劳动者调岗,未休年假的劳动者应按天数获三倍工资……在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并就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

  1、不可明调岗位暗降薪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但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人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2 、应聘者如若说谎可解聘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3、不休年假可获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一整天的,不支付。

  4、勿错过签无固定期合同

  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5、单位不给上社保需赔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

  6、不能任性对劳动者调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没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7、员工提前解约优待收回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予特殊待遇,已经预先给付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

  8、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标准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

  具体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员工日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按季度或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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