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7篇】

【www.jmzhongda.cn--范文大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的文章7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1

    *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思想上、**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推荐。**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推荐、**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2

  《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通知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有十二章69条,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章总则★

  *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牢固树立**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干部,应当**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推荐★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推荐的,**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推荐的,参加**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纪律和**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标准,注重了解**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忠诚、**定力、**担当、**能力、**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推荐、**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3

  同志们:

  现在,我受XX党支部的委托,代表上届支部委员会向会议做工作报告,请同志们审议。

  南片党支部现有党员15名,无预备党员。15名党员来自XX三个分中心。自20xx年5月以来,XX党支部在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全体党员和XX三个分中心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两方面的工作,以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和学习型党员”以及服务型党支部为着力点,切实加强支部党员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支部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提高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XX党支部在20xx年被新区机关党工委评为“新区机关十佳学习型党支部”,不少党员被评为中心*党员和年终考评*,还有不少党员在工作中收到了客户的表扬信。三年来,XX党支部着重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契机,搭建平台,畅通信息。

  党支部支委一班人认为,党员只有不断学习,掌握各类知识,才能不断进取,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如果党员不注重学习,不及时掌握先进技术,就很难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学习型党支部和服务型党支部创建活动的开展对于支部来说是一个契机、是一个平台、是一个抓手,党支部理应抓住这个机会,创造这样的条件,为提高广大党员的整体素质而努力。

  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针对三个分中心地处各异,人员又大都在窗口一线的实际,党支部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搭建相关平台,及时与党员沟通交流。于是党员QQ群就建立起来了;接着,党支部又在新浪网上创建了“南片支部之声”的博客,这样党支部就有了一个实实在在让广大党员和员工看得见的载体,也使党支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在这个博客上,支部开设了党务公开、通知通告、支部快递、支部记事、党课教材、学习资料、学习心得、阅读推荐、积极分子等栏目,还有大量的支部活动照片,努力把支部工作呈现在大家面前。到9月16日为止,在博客上发表文章XXX篇,照片XXX张,文章中同时配发照片XXX张,累计访问量为XXXXXX人次

  党支部充分利用支部博客这个载体,畅通信息。每当活动,支部就把相关信息上传到博客上,如学习资料、党课资料、学习心得、各类比赛作品等,一方面给大家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相互督促的作用,保证了活动党员参与率100%

  二、抓牢活动,创新多样,寓教于乐。

  党支部紧紧围绕学习型党支部和服务型党支部的创建活动,在完成上级规定的动作外,支部从实际出发,每年自选“十二个一”开展系列活动,吸引广大党员群众参加,寓教于乐。

  20xx年开展的“十二个一”活动包括:组织一次摄影讲座、组织一次微博知识讲座、组织一次书法欣赏讲座、组织一次人才服务进社区、组织观看一场献礼片、党员推荐一本好书、支部赠送一本好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组织一次“七一”摄影比赛、组织一次迎钢笔字比赛、组织一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张闻天故居)、组织一次跨区学习参观(XX人才中心)等。

  20xx年开展的“十二个一”活动包括:组织一次人才服务进社区活动;组织一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组织一次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主题的学习心得交流会;组织一次以两中心合并后“最难忘的一件事”为主题的红五月征文比赛(汇编成《人在窗口》);组织一次“用身边事感动身边人”为主题的“微党课”;组织一次模拟窗口受理服务的“微练兵”活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组织一次“职场微提示”活动;组织一次支部向全体党员赠送一本好书;党员向大家推荐一本好书活动;组织一次国庆节员工摄影比赛;并结合比赛组织一次摄影基础知识讲座;组织一场员工趣味运动会;组织一次以反腐倡廉为内容的钢笔字现场比赛,并结合比赛组织一次书法欣赏讲座;

  20xx年开展的“十二个一”活动包括:组织一次博物馆参观(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一次迎春座谈会;开展“职场微提示卡”内容征集活动;组织一次人才服务进社区;组织一次“放眼世界”的讲座;组织一次支部向全体党员赠送一本好书、党员向大家推荐一本好书活动;:组织一次汉字书写比赛;组织一次公共服务“微练兵”活动或(公共服务智力竞赛);支部好声音卡拉OK比赛(支部达人秀);组织一次员工摄影比赛,(摄影比赛与支部活动结合)结合摄影比赛组织一次摄影基础知识讲座;集体家访(去员工农村家里作客);组织一次钢笔字比赛;组织一场趣味减压运动会。

  支部“十二个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党员学到了许多知识,提高了自身素质,同时也时刻提醒大家的党员身份,要求时时处处在岗位、在社区、在社会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抓好基础,建章立制,持续进步。

  1、“三会一课”,不折不扣,阶段活动,丰富多彩。三年来,党支部通过各种方式,创新“三会一课”的内容和形式,使活动既不流于形式,又能够起到作用;既完成上级规定动作,又丰富自选动作,从而不折不扣地完成“三会一课”任务,受到了党员们的普遍欢迎。为此,我们这制定了《党员学习制度》,从制度上把一些好的办法规定下来,并认真落实检查。在活动的形式上,既有自学,又有集中统一学习;既有每次主题,又形成系列活动;既走出去,又请进来。在活动的内容上,既有上级规定的内容,也有自选的当前热点内容、中心行政工作等,确保了“三会一课”和上级规定的党日活动能够**完成。

  在今年党的群众联系教育实践活动中,党支部在完成上级规定动作外,自行开展“六个一”活动。组织一次帮困助学募集,向街镇社区事务中心发放一张公共服务宣传海报,发放一张“党员**生日祝贺卡”(书签形式),联系一家服务企业,解读一篇红色经典小说《党费》,组织一次教育实践的学习心得交流。使教育活动更加深入人心。

  还有,每次在上级规定的党日活动时,支部都事先进行布置,对要求讨论发言的要求人人提交书面材料,并在支部博客上发表,使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2、积极参加党支部晋位升级工作。

  根据中心党总支的布置,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大家传达了局机关党委《关于做好党支部整改提高晋位升级工作的通知》和新区组织部《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整改提高晋位升级工作的通知》。在得知支部被列入三级支部后,又认真对照条件,提出了整改措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支部的升级工作,力争经过大家的努力,在下一年度考核中能够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支部又积极向局公务员管理处党支部学习,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3、围绕行政,发挥作用。

  党支部认为,支部工作必须围绕行政中心工作来展开,做一些拾遗补缺的事情,确保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党支部工作与行政工作、政风行风工作并不矛盾,支部工作可以使行政工作锦上添花而不是累赘、负担。因此,支部每次开会都强调要把政风行风变成我们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发挥好作用;还要求每个党员承担责任,因为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新区人才中心,而是代表的是新区人保局和新区**形象;同时,支部开展的一些活动也与行政有机结合,如“职场微提示”、模拟公共服务窗口的“微练兵”活动、公共服务知识竞赛、到外区县向同行学习、消防知识讲座等,把行政工作贯穿于支部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党员和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年来,支部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如开展了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整改复查“回头看”工作、参观了在上海展览馆举办的大型图片展“城市新印象”,观看电影《焦裕禄》《天上美菊》,参观大型图片展《焦裕禄》,同时,我们也到位于茂名北路上的“上海***旧居陈列馆”进行了参观,又组织全体党员参观了上海市廉政教育基地张闻天故居,组织全体党员、积极分子参加了“回顾辉煌历程,喜迎党的”——悦达学习杯读书竞赛活动以及寄语活动。

  5、培养发展,公开透明。

  三年来,根据原定计划,已发展了3名党员,预备党员转正3名,一名同志被列入今年发展计划。党支部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方面,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目前有1名发展对象和2名入党积极分子都在支部博客上开设了“积极分子”介绍一栏,每一位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和每季的思想汇报在博客上发布,接受大家的监督和考验。

  6、关心党员工作和生活。

  党支部在关心党员工作和生活方面也积极努力,让党员感受到支部的温暖和关爱。每当党员碰到生病住院、或产假等比较大的事情时,支部都在*时间派人前往慰问,送去组织的关心。对于党员工作中合理的要求,也与行政进行协商沟通,妥善处理,让党员在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7、参与社区,共建文明。党支部与惠南镇的西门居委党支部三年来都结成对子,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党员集体到社区报到,积极参与社区的相关活动。先后开展了学雷锋活动、健康讲座、重阳节为你服务活动、清洁家园活动、为帮困助学对象组织全体党员和员工募集(20xx年春节前共募集XXXX元)等活动。

  同志们,过去三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党建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党员宗旨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个别党员干部紧贴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还不强;三是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还不够深入。

  希望新一届支部以这次换届为契机,总结经验,巩固成绩,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使我南片党支部工作再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4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6.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作广大同学的表率。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5

  县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即将开始,她是我国**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换届是进入新世纪后的*次换届,又适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之时,其意义十分重大。最近,我们根据盛市委的要求,结合学习《条例》精神,联系本县实际,就如何做好换届工作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作了一些初步准备,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认真学习《条例》精神,为换届打好工作基矗7月22日全国学习贯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后,县委迅即作出部署,对学好《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委在学习《条例》上带头作表率,中心组学习会就《条例》的基本框架、特点等情况作介绍,并进行深入讨论,使县级领导对《条例》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具体要求等有一个比较准确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县委把学习《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专门拟发文件,安排培训学习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领导干部和和组织人事干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因此,我们把学习《条例》内容、领会《条例》精神与对换届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实施步骤程序等有机结合起来思考,从而加深理解,为搞好换届打好工作基矗

  2、开展调研,做好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工作,为换届打好思想基矗换届工作事关班子建设的大事,也是振奋精神、凝聚人心、明确奋斗目标的契机。对此,我们十分重视,早在7月初就开始安排力量,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最近,我们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县委办牵头,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对前五年的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回顾,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着重研究确定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着手起草党代会报告。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等形式,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脉搏,广泛听取基层对换届工作的要求和建议。有重点地排摸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苗头性事件,认真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隐患问题,时刻关注干部群众的情绪,加强教育引导工作。总之,千方百计地调动积极因素,消释化解矛盾,理顺关系,进一步激发全县上下干部群众的热情和斗志,为换届工作创造良好**氛围,打好思想基矗

  3、开展县直单位班子考核工作。为配合搞好县级班子换届工作,组织抽调一批得力干部,组成4个考核组,从8月14日开始,安排一个月时间,对57个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和270名领导成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摸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配备的原则意见。这次考核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突出考核领导的**思想素质、作风、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情况,把每一位干部现实表现考核真实,为班子调整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4、摸清本级班子基础情况。我们结合市委对县级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对目前五套班子的运作状况进行一次再分析,分别对班子整体存在的局部结构性问题进行剖析梳理。通过个别沟通交流等途径,全面掌握县级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以稳定情绪,统一思想,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同时,在考核和反馈的`基础上,协助市里对县级领导换届五年来工作思想表现情况作出全面鉴定。

  二、这次换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的新形势下,对领导班子的配备要求更高,客观上增加干部选配的难度。具体表现为:①在**思想素质上,要求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②在能力素质上,要求善于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要有创新思维,始终保持努力学习、与时俱进的状态,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③在实绩要求上,要能办实事,办好事,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不断创新工作业绩。④在自身形象上,要具有自警自省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能够坚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

  2、《条例》对领导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提名等环节,提出了更为全面严格的规定,而换届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如何做到环环紧扣,按规定程序办理,既保证换届工作按时顺利进行,又不违反《条例》的规定,操作难度进一步增大。

  3、群众在**意识、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明显加强的同时,大局整体观念还是比较薄弱,在筛选候选人时缺乏对班子整体结构的分析。加之《选举法》规定差额候选人必须由代表提出,操作的难度加大。

  4、部分领导干部面临换届心态比较复杂,也会给换届工作带来一定影响。①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任职年龄即将到杠的干部,面临个人进退去留,思想顾虑加重。②部分交流干部随着任职时间的增长,尤其是在碰到一些个人实际问题后,产生了想调动的念头。③近几年班子相对以稳定为主,任职时间比较长的同志占有一定比例,给班子调整增加了难度。

  5、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遗留的个别问题,少数因改革带来利益调整而滋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可能会给换届工作带来干扰。

  三、建议要求

  1、完善结构,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近几年来,在盛市委的重视下,县级班子结构明显得到改善,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但局部结构性问题还依然存在。①从县委委委员人数看,作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要适当增加职数(现为24职),可吸收经济职能部门的领导、经济规模比较大的镇乡(街道)领导结合进县委委员。从年龄要求看,目前班子中35岁以下年轻干部尚未达到规定要求,需增配2名35岁以下年轻干部,以提高班子的年轻化水平。从专业需要看,要适当配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领导干部,大力选配懂经济管理、城建规划、外经外贸、文化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6

  *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讲正气,牢固树立**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干部,应当**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推荐。**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推荐的,**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推荐的,参加**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纪律和**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标准,注重了解**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忠诚、**定力、**担当、**能力、**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推荐、**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提名由**任命的**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什么组织篇7

  全省乡镇换届视频会议、市县换届暨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我们不断加大研究探索力度、工作推进力度、氛围营造力度,坚决把换届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截至目前,已开展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工作,召开全市乡镇换届工作会议,完成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正着手进行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主要做法是:

  1、着力营造环境,严明纪律正风气。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100%”要求,我们在前期广泛组织学习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采取“三个四”措施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一是实行“四个承诺”。全市1200多名副科级领导干部、80多名组工干部、21名乡镇党委书记、42名换届考察组成员等四类人员分别签署严肃换届纪律承诺书,其中乡镇党委书记代表乡镇党委的承诺书全部在《XX日报》专版刊登,考察组组长代表考察组在换届考察测评大会上作公开承诺,以广泛承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落实换届纪律要求。

  二是开展四项调查。采取发放换届纪律知晓率调查问卷、个别座谈了解换届风气、**测评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书面举报违反换届纪律干部等四种方式开展换届纪律情况调查,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

  三是畅通四个渠道。通过在XX组工网开辟纪律监督栏目、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热线、安排专人负责换届信访接待等四个途径,畅通意见渠道,健全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目前我市换届风气良好,没有出现任何违反换届纪律情况。

  2、着力探索创新,深入考察掌实情。

  坚持把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作为换届的基础工作,在操作办法上积极探索,在关键环节上大胆创新。6月中旬,从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社局、市委老干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7个考察组,对全市21个镇(街道、园、场)领导班子进行了集中换届考察。具体做到“五个注重”:一

  是注重严格程序。考察前,开展考察组专题培训,提前两天发出书面考察预告,公布举报电话和考察组成员名单;考察中,严格按照述职述廉、**测评、征求意见、**推荐后备干部、严肃换届纪律问卷调查、个别座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综合分析等10项程序展开;考察后,及时召开考察组碰头会议,对班子和个人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二是注重扩大**。在参会范围上,除上级规定人员以外,延伸到市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部分镇级人大代表及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确保各类人员都有代表;在投票形式上,采取单人单桌、独立填写、分轮投票方式,确保每个参会人员都能真实表达意愿;在测评项目上,增加任职征求意见和廉政建设评价,多角度了解干部表现;在座谈人员上,每个乡镇不少于40人,广泛听取各层面人员意见。

  三是注重思想引导。在前期市委书记约谈乡镇党委书记基础上,结合换届考察,市委组织部领导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既谈工作情况,也谈思想动态;既谈个人诉求,也谈意见建议。因座谈中充分尊重干部本人话语权,不硬性规定谈话时间,乡镇干部普遍感觉机会难得,纷纷畅所欲言,谈话热情高涨,有的同志谈话时间达2小时以上。通过谈心谈话,部分同志认为“组织上能让我充分表达意愿,即使不提拔也毫无怨言”,有效理顺了思想情绪,激发了工作热情。

  四是注重实绩分析。坚持“实绩论英雄”,引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收集各乡镇2007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综合考核结果,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统计、核实,对“一票否决”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既看增量也看增幅,既看位次也看基础,既看显绩也看潜绩,通过纵横向对比、全方位分析,全面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

  五是注重综合评价。考察结束后,各考察组坚持原则,不“和稀泥”,不搞“你好我好大家好”,以考察情况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按*、较好、一般、较差划分等次。在考察汇报会上,市委常委一致表示,此次考察全面掌握了镇级领导班子配备和运行情况,与平时了解基本一致,考察真实度、可信度较高,为换届调整提供了准确、有效参考依据。

  3、着力选优配强,确定原则明方向。

  受直管市体制所限,以及近几年撤乡并镇、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因素影响,我市干部积压比较严重,班子结构偏向老化,活力有所不足。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我们在充分考察、分析结构、专题汇报基础上,由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合理配备领导职数、选优配强党政正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大年轻干部使用力度、重视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妥善安排基层领导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待遇、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加强干部挂职锻炼等10项换届调整原则,严格按原则调整乡镇领导班子。

  如依照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原则,对综合评价*的干部大胆提拔,对综合评价较差的干部直接免职。依照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原则,着重培养以4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党委书记队伍,全市配备30岁左右的乡镇党政正职不少于3名。依照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原则,在任职年龄上不搞“一刀切”,实行“老中青”相结合,保留一批45岁

  以上、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干部,形成以35岁至45岁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充分调动各年龄段*干部积极性。依照加大年轻干部使用力度原则,充分运用“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培训成果,计划从“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强化训练班中选拔50%的学员充实到乡镇基层一线领导岗位甚至主职岗位培养锻炼,乡镇领导班子补充配备30岁以下干部原则上从强化训练班学员中选拔。

  依照重视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原则,每个镇内部提拔1名*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依照妥善安排基层领导干部原则,结合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采取市直单位“填空缺”,市直领导班子“加凳子”,乡镇财政、教育等单位“留位子”等办法,每个乡镇安排2-3名任职时间较长、年龄偏大的同志到市直或镇直单位工作。依照加强干部挂职锻炼原则,推进市直单位和乡镇互派干部挂职。

本文来源:https://www.jmzhongda.cn/content/399815.html

  • 相关内容
  • 01-06 经理助理上半年工作总结6篇

    工作总结中的成果是经过努力取得的,说明没有浪费时间缺乏这一目标是令人遗憾的,这表明仍有很大的执行空间,需要通过更大的努力来实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理助理

  • 01-06 财务总监年终工作总结(通用6篇)

    非法经营是非法经营罪。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务总监年终工作总结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篇1】财务总监年终工作总结  xx年在公司班子的大力支持下,我带领广

  • 01-06 军人作风纪律整顿自查自纠范文(通用11篇)

    自查报告是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的报告形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军人作风纪律整顿自查自纠的文章11篇 ,欢迎品鉴!【篇1】军人

  • 01-06 短篇双人小品剧本范文(精选3篇)

    素描指的是言行的简短艺术。它的基本要求是语言清晰,形式自然,能够充分理解和表现每个角色的个性和语言特点。最具代表性的是喜剧小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短篇双人

  • 01-06 2021年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总结【3篇】

    肃黑除恶,就是肃黑除恶。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巨大毒瘤,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咬牙切齿,恨骨头。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

  • 热门专题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 Copyright @ www.jmzhongda.cn 范文文库网-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All Rights Reserved
  • 免责声明:范文文库网-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并不带表本站观点!若侵害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48小时内删除!